陳素月等18人 111/05/20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之一
經由行政院確認為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設施者,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其相關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花費大筆興建公共設施,但是許多預算執行之後,實際使用效果偏低或完全閒置。雖然現階段許多閒置之公共設施有透過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及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來處理,但是舊有的閒置機公共設施尚未完成活化,調查後仍有新增加待活化之公共設施,顯見公共資源浪費問題嚴重,需要有效加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