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本條第一項條文之優待措施及第二項條文之半價優惠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本條第一項條文之優待措施及第二項條文之半價優惠措施。
立法說明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強化陪伴照顧老人者之福利權益,健全老人福利政策。爰新增第三項規定,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並得享有本條第一項條文之優待措施及第二項條文之半價優惠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