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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長期照顧及陪伴需求將大幅增加,許多研究指出老人外出活動能有效益預防及延緩失能、失智發生,惟現行法僅提供老人本身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惠措施,並未提供照顧老人之陪伴者優惠措施,恐令家人因不放心老人獨自外出,也擔憂增加額外家庭照顧之負擔,減少老人出門意願,不利於老人之身心健康,爰增訂第三項,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與老人同等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之經濟壓力,鼓勵老人多外出活動,建立高齡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