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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文瑞等16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

二、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65歲以上人口視為老年人口,而此歲數者佔比之於社會總人口代表的含意分別為:高齡化社會為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率達7%、高齡社會為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率達14%、超高齡社會則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率達20%。

三、臺灣早在1993年時便已成為高齡化社會,之後因為戰後嬰兒潮世代陸續也成為老年人,進而致使我國老年人口自2011年起快速成長,在2017年老年人口數首度多於幼年人口;2018年三月,臺灣老年人口達14.05%成為高齡社會。面對即將來臨的超高齡社會,個人與家庭之照護壓力日漸加重,政府應盡相關輔助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