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惠員等19人 110/04/16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應予免費。

老人之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長者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及參觀文教設施,爰修正第二項,刪除「平日」之文字,規範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之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不分平日假日均應予老人免費之優惠措施,以減輕老人經濟負擔。

二、為健全長者福利措施,並減輕照顧者之經濟負擔,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立法例,增訂第三項規定,老人之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搭乘大眾運輸、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經濟壓力及活躍老化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