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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應予免費,必要陪伴者應予以半價優待。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二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應予免費,必要陪伴者應予以半價優待。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二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老人得多加利用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之文教設施,應給予老人不分平假日相同之免費優惠,始得達成法規之立法精神,並促進其假日仍得與家人同享天倫之樂。
二、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其陪伴者應給予相關優惠,爰新增第三項規定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
三、又鑒於年滿八十五歲以上長者常需看護陪同照顧,且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必要陪伴者增加為以二人為限,得給予部分優惠。
二、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其陪伴者應給予相關優惠,爰新增第三項規定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
三、又鑒於年滿八十五歲以上長者常需看護陪同照顧,且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必要陪伴者增加為以二人為限,得給予部分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