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政道等16人 100/05/13 提案版本
第四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條之一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及修復不良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文。

二、有鑑於政府施政的不足與缺失,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精神及罰則,配合本法第七條之一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條文,明文規定相關罰則,使政府與民間對於老年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全面化與明確化,俾符我國「敬老尊賢」之優良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