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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之規定)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老人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前項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老人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前項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文。
二、鑒於政府對於老年人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為彌補政府施政之不足和缺失,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七條之一條條文,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老年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積極,以利其全面化暨明確化,俾符本法第一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之立法目的暨我國「敬老尊賢」之優良傳統。
二、鑒於政府對於老年人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為彌補政府施政之不足和缺失,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七條之一條條文,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老年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積極,以利其全面化暨明確化,俾符本法第一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之立法目的暨我國「敬老尊賢」之優良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