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九條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立法說明
一、根據99年內政部清查統計,96至99年間,全國連續2次以上被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共有29家,其中僅3家機構於初次被評為不合格時遭處罰鍰,然鮮少有老人福利機構連續被評鑑為丙等,甚至從丙等降級為丁等時,進一步被勒令停辦,甚或停業,以致目前仍有機構連續6次遭評鑑為丁等仍持續營業,顯見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品質不佳的裁處過於寬鬆。顯見主管機關對於照護品質不佳之老人福利機構管理過於鬆散,且其行政裁量權未用於保障弱勢老人之權益。
二、為維護老人福利機構品質以及受照顧之弱勢老人權益,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如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時,主管機關應令其停辦,爰將本條第二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二、為維護老人福利機構品質以及受照顧之弱勢老人權益,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如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時,主管機關應令其停辦,爰將本條第二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