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素春等28人 099/11/05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等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等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老人安養照顧床位供給不足之直轄市、縣(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優先取得閒置公共資產設立公立老人安養機構,相關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五項。

二、依據內政部社會司99年9月份公告之統計結果指出,我國老人安養機構至今年八月底止,共計有台北市、苗栗縣、台中縣、雲林縣、嘉義縣、金門縣老人安養機構之供給床位嚴重不足,當地老人無法受到專業且合理價位的老人安養服務,顯示都會地區與農業縣市面臨相同的老人安養問題,政府必須加速規劃老人安養,以迎接老人化社會的來臨。

三、日前台中即發生因家屬長期失業無法照顧失智老人,而將老母親棄置醫院門口,希望政府及醫療機構能代為照顧長者的不幸事件,當事人雖然違反刑法之遺棄罪而面臨法律的處分,但也突顯高齡化社會對老人照顧的需求日益增加,部分國人因財力或身分未符合政府法令要求,無法接受政府免費安置老人服務,卻又無力支付龐大的老人安養照顧費用,所以政府應針對弱勢族群老人安養需求,以更積極有效的方式改善老人安置的社會問題。

四、過去十幾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基於各種因素,在各縣市廣設公共設施,卻又因人力或財力無法支援而使其成為閒置空間,形成地方治安死角,也浪費國家資源。而中央政府當前積極活化閒置公共空間,以有效利用國家資源之際,老人安養機構供給不足問題必須解決,由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也日益因難,若能利用閒置空間轉型為老人安養機構,不但可解決社會安養問題,同時增加閒置空間利用率,不但全民受益,也可增加當地就業人口,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