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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萬美玲等16人 110/10/08 提案版本
第五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亦得申請歸化,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鑒於我國政府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台效力,推出許多優惠政策,然於外國人之歸化程序上仍有諸多限制,如現行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須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並連續五年以上之嚴苛限制,恐影響外國專業人才歸化我國之意願。

二、此外,現行亞洲籃球賽事採多元覽才,球隊選用他國歸化洋將已成趨勢,然我國目前之歸化洋將即將退休,籃協雖已找好接班洋將願歸化成為台灣人,惟歸化程序卻因現行法規卡關,使其歸化程序遲遲無法完成,恐無法順利為我國出賽,將使國家隊戰力受損,可見現行之歸化法規已不合時宜,亟須修正。

三、綜上所述,爰於本條文增訂第二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於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集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亦得申請歸化,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居住年限限制,藉此提升外國專業人才成為台灣人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