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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特殊領域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召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議共同決議後,經行政院核准成立。
本條所稱特殊領域、項目需經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