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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4/20 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行政院
111/05/13
第一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
第五條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第七條 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
七、關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
第五條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第七條 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
七、關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七、交通安全與事故防範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籌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一、鐵道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七、交通安全與事故防範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籌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立法說明
合併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至修正條文第二條規範交通部權限職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
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
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
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
第二條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立法說明
原第二條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所規範之機關組織法規應包括事項,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三條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原第三條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所規範之機關組織法規應包括事項,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第四條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總務司。
五、秘書室。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總務司。
五、秘書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原第四條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範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於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內容,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依據總員額法第六條新增本條,明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九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二十條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條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合併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兩條文,明定正、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併修正,規定正、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併修正,規定正、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併修正,規定正、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明定交通部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二、除交通部幕僚長以外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二、除交通部幕僚長以外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第十條
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發展與執行我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用路安全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安全落實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發展與執行我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用路安全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安全落實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立法說明
合併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明定交通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第八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處理事項。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七、關於事務之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處理事項。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七、關於事務之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立法說明
原第八條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範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內容,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公報編輯事項。
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公報編輯事項。
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立法說明
原第九條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範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於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內容,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十二條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第十三條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為因應未來氣候變遷,應強化地震預警及極端氣候監測能力。因此,氣象業務單位應具有擬訂氣候變遷因應策略之能力應進行組織調整,並符合其業務及職掌。
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交通部設觀光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為因應旅遊模式的改變,增進區域觀光資源整合,並且強化區域交通、文化等資源共享,觀光旅遊業管單位應具有制定區域觀光旅遊政策,及協調區域資源整合之能力,應進行組織調整,強化觀光業管單位之量能,並符合其業務及職掌。
第十八條
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十八條之一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原第二十二條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範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於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內容,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二條之一
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原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範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於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內容,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原第二十三條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範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於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內容,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三條之一
交通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原第二十三條之一所定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範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於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內容,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說明
原第二十四條所定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所應明定事項,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五條
交通部得聘用對交通科技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八人至十人為顧問。
立法說明
原第二十五條所定顧問之聘用事項,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所應明定事項,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顧問之聘用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顧問之聘用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顧問之聘用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顧問之聘用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顧問之聘用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顧問之聘用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說明
本條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原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附屬事業機關,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所應明定事項,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附屬事業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附屬事業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附屬事業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附屬事業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附屬事業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二、附屬事業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
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
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說明
原第二十七條所定法規會組成內容,乃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所應明定事項,爰予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二。
第二十八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