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田賦繳納義務人規定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之典權人。
三、承領公地之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之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應向管理機關或管理人徵收之;其為分別共有者,應向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徵收之;未推舉代表人者,由縣(市)田賦主管機關依共有人土地登記之順序在前者,指定為代表人,並向其徵收之。
前項分別共有土地之田賦,如經共有人之申請,得予分單徵收,但應以分單後每一共有人之全年應繳田賦實物在六十公斤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