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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一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三十一條
地目等則調整異動與所有人變更,地政機關應隨時通知當地主管田賦機關,並即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