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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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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二十九條
田賦賦額異動及徵收減免數額,縣(市)主管田賦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截報上期數額,層轉財政部備查,直轄市逕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