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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留置送達或公示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