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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六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3 年 08 月 30 日 制定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二十六條
依前條規定追補應繳田賦時,實物部分,按實物追收之,代金及罰鍰部分,按繳交時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折收之。應發隨賦徵購實物價款,按繳付時核定標準計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