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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3 年 08 月 30 日 制定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二十三條
欠賦土地被徵收時,其所欠田賦,由辦理徵收機關於核發補償費內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