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接到繳納通知單時,如認為單列賦額或其他記載事項不符時,應於接到通知單後五日內,持向該管田賦機關或當地鄉鎮公所申請復核,經發還後,仍應依照公告限期繳納之。
前項復核手續,經辦機關應於接到申請之次日起三日內復核完竣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