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43 年 12 月 1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3 年 08 月 30 日 制定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十二條
田賦每年以分二期徵收為原則,並應於農作物收穫後一個月內開徵。自開徵之日起三十日內收齊,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田賦年分二期徵收地區,每期應徵額,得按每期實物收穫量所佔全年實物收穫量之比例就賦額劃分計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