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田賦每年以分二期徵收為原則,並應於農作物收穫後一個月內開徵。自開徵之日起三十日內收齊,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田賦年分二期徵收地區,每期應徵額,得按每期實物收穫量所佔全年實物收穫量之比例就賦額劃分計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