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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43 年 12 月 1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3 年 08 月 30 日 制定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七條
農地土地稅徵收實物,其折徵率,由各省市田賦管理機關比照鄰近徵收田賦區域農地之實物折徵率,並參酌規定地價時之糧價,妥為擬訂,呈請財政部會同糧食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