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田賦徵收實物,依各省市縣冊載賦額為基數,並依左列標準折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按賦額每元折徵稻穀四市斗。
二、徵收小麥區域,按賦額每元折徵小麥二市斗八升。
三、徵收棉花區域,按賦額每元折徵皮棉五市斤。
前項賦額較輕或較重之區域,糧綿價格相差過甚之地方,得經行政院核定,酌量增減其徵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