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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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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版本: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二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