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單一條文
第十九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版本: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十九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