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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六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其他名稱
: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五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