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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其他名稱
: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