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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其他名稱
: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三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