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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九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其他名稱
: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第九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