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綠色產品。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
前項綠色產品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審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