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為協助企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產、官、學代表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評價服務基準。
二、建立評價資料庫。
三、培訓評價人員。
四、建立評價示範案例。
五、辦理評價推廣應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