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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天然氣事業法
其他名稱
:液化石油氣管理法
天然氣事業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制定
天然氣事業法
第三章 設備及安全
第十四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