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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單一條文
第四條
天然氣事業法
其他名稱
:液化石油氣管理法
天然氣事業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制定
天然氣事業法
第二章 登記及許可
第四條
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