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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二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促進條例、新能源發展條例、獎勵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獎勵再生能源發電條例、促進再生能源利用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制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