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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一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促進條例、新能源發展條例、獎勵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獎勵再生能源發電條例、促進再生能源利用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制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