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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促進條例、新能源發展條例、獎勵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獎勵再生能源發電條例、促進再生能源利用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制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十七條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前項關於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設備容量、高度或面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