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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促進條例、新能源發展條例、獎勵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獎勵再生能源發電條例、促進再生能源利用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制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十四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