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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九條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九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