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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八條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八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未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準用該法有關災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