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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條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