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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十二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