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