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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本條例下列執行進度及內容:
一、第二條所定災區之公告。
二、第四條第二項由各中央執行機關訂定之辦法。
三、前條所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