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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條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十條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