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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九條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六至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制定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本條例下列執行進度及內容:
一、第二條所定災區之公告。
二、第四條第二項由各中央執行機關訂定之辦法。
三、前條所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