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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八條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六至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制定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八條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