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