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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條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六至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制定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七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