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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條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六至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制定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十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