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