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足跡
關於我們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八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制定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八條
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構)與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之目的為限。
前項申請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