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為辦理保險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蒐集、處理之資料。
二、特定目的:指主管機關及保險人蒐集個人健保資料之法律規定目的。
三、當事人:指個人健保資料之本人。
四、假名化:指健保資料經處理或加工後,非透過其他資訊對照,不能識別其身分,且該其他資訊應分開存放,並採取技術上或組織上保護措施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