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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制定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處罰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其實際為行為之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之人具醫事人員資格,且違反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法律懲處之。